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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應在建築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後進行。 3.1.2 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建築節能效果。當設計變更涉及建築節能效果時,應經原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查,在實施前應辦理設計變更手續,並獲得監理或建設單位的確認。 3.3.1 建築節能工程應按照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檔和經審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2.2 牆體節能工程使用的保溫隔熱材料,其導熱係數、密度、抗壓強度或壓縮強度、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4.2.7 牆體節能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5.2.2 幕牆節能工程使用的保溫隔熱材料,其導熱係數、密度、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幕牆玻璃的傳熱係數、遮陽係數、可見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點應符合設計要求。 6.2.2 建築外窗的氣密性、保溫性能、中空玻璃露點、玻璃遮陽係數和可見光透射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7.2.2 屋面節能工程使用的保溫隔熱材料,其導熱係數、密度、抗壓強度或壓縮強度、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8.2.2 地面節能工程使用的保溫材料,其導熱係數、密度、抗壓強度或壓縮強度、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9.2.3 採暖系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9.2.10 採暖系統安裝完畢後,應在採暖期內與熱源進行聯合試運轉和調試。聯合試運轉和調試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採暖房間溫度相對於設計計算溫度不得低於2℃,且不高於1℃。 10.2.3 通風與空調節能工程中的送、排風系統及空調風系統、空調水系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0.2.14 通風與空調系統安裝完畢,應進行通風機和空調機組等設備的單機試運轉和調試,並應進行系統的風量平衡調試。單機試運轉和調試結果應符合設計要求;系統的總風量與設計風量的允許偏差不應大於10%,風口的風量與設計風量的允許偏差不應大於15%。 11.2.3 空調與採暖系統冷熱源設備和輔助設備及其管網系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1.2.5 冷熱源側的電動兩通調節閥、水力平衡閥及冷(熱)量計量裝置等自控閥門與儀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1.2.11 空調與採暖系統冷熱源和輔助設備及其管道和管網系統安裝完畢後,系統試運轉及調試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2.2.2 低壓配電系統選擇的電纜、電線截面不得低於設計值,進場時應對其截面和每芯導體電阻值進行見證取樣送檢。每芯導體電阻值應符合表12.2.2的規定。
13.2.5 通風與空調監測控制系統的控制功能及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15.0.5 建築節能分部工程品質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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