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现将《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重要专项规划,也是“十一五”期间,统揽整个建设领域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战略部署,根据建设事业发展的现状基础,阐明“十一五
”期间政府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意图和战略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和引导调控机制,保障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全国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战略决策,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团结奋斗,开拓创新,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总体上实施良好,按同口径核算,计划确定的主要发展指标如期完成,为实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城镇化持续快速推进,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力度加大,城镇建设与发展的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有所增强。2005年底,我国设市城市数量661个,建制镇近2万个。全国城镇人口数量约5.5亿,城镇化水平43%左右。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管工作明显加强和改进。12个省(区)和4个直辖市建立了规划委员会制度,4个省(市)实行了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一批城市开展了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编制、制定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目前,全国27个省、自治区全部完成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其中17个省(区)的规划已批复实施;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城镇密集地区城镇群协调规划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90%的设市城市、82%的县城、80%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已经过批准并在实施;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全面展开,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有所提高,设市城市达到60%,县城达到35%。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十五”期间,公布了4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新增设了三批共68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量增加到187处;103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全部完成了保护规划的编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古典园林共计25处。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取得初步成效,住房消费全面启动,市场秩序日趋规范,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继续改善。随着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城镇住房新体制初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纳入法制化轨道,支持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明显增强。通过稳步推进公有住房改革,明晰了住房产权,私有住房占城镇住房的比例超过了80%。商品住房销售给个人的比例已经达到9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稳步发展,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开始起步。存量住房交易日趋活跃,初步形成了存量与增量联动的局面,基本建立了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体系,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宏观调控取得初步成效。“十五”期间,全国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约29亿平方米,约5亿平方米的危旧住房得到改造,近5000万个城镇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由2000年的20.3平方米,提高到2005年的26平方米左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由2000年24.8平方米增加到2005年的29.7平方米,城乡居民居住水平明显改善。住房市场化推动了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从投资、交易、中介服务到物业管理协同发展的完整的产业链,对国民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房地产开发、中介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达到500万人,房地产业对GDP的直接和间接贡献率合计在2个百分点以上,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三)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成绩显著,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十五”期间,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城市公交、供水、燃气、环卫、园林等行业普遍引入竞争机制,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业化稳步推进,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市场日渐成熟,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初步确立。2001年-2005年,全国城市建设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近2万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7%,城市基础设施有效供给能力大幅度提高。到2005年,全国城市用水普及率已达90.2%,燃气普及率达到82.9%,污水处理率达到48.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54%,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网长度突破400公里。节水、治污工作力度加大,“三河三湖”流域治理、三峡工程治污以及南水北调沿线治污工程稳步实施。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深入开展,城市水价调整和审批程序逐步完善,部分城市开始了两部制水价试点。全国城市累计节水180亿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达2100亿立方米,对促进经济发展,缓解城市用水紧张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城市绿化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显著。“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设立,有力地推动了城市政府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3%,城市人均公共绿地8.13平方米。创建园林城市的活动普遍开展,人居环境继续改善。
(四)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初步确立,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企业效益和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十五”时期,建筑业增加值累计达到3.86万亿元,年均增长12.6%,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定在5.5%左右,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居第四位,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建筑业规模调控和结构优化取得重要进展。建筑企业总数中,国有独资公司的比重下降为15%左右,股份制企业已占三分之二;90%的勘察设计单位实现了企业化改革。建筑施工总承包类企业的比例由80%下降到51.3%,专业承包类企业的比例由20%上升到47.2%。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十五”期间,全国已有325个地级以上城市设立了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管理运作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率逐年上升,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得到遏制,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初步建立。各地清理并废止了一大批带有地区封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新机制初步形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基本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逐步完善,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安全生产状况平稳,百亿元产值死亡人数从2001年的6.8人降到3.44人。
(五)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提高,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工作取得新进展。“十五”期间,建设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的各项战略决策,围绕“节能、节水、节地、治污”四个影响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环节,加大科技研究力度,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扶持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开发和成熟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数字化工程,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居住区与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研究等科技攻关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取得新进展。“十五”期间,重点针对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节能等关系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关键领域,制定发布了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十五个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确立了以强制性标准为基本脉络的技术路线,强化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初步建立了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建设系统办公自动化等政务信息化工作和重点业务资源网的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四个信息系统初步成型,建设系统信息网络技术普及应用程度明显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数字化工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城市管理信息化步伐,促进了建设行政管理政务公开,提高了社会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六)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逐步深化,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依法行政能力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十五”期间,新颁布实施了4部建设行政法规(含1项修订),新制定实施部门规章44项。各地也相继制定颁布了一批相关的地方法规,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框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取得明显实效,依法行政能力逐步增强。经过三次清理,建设系统精减取消了近70%的行政审批项目,并相应修订和废止了一批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办公、网上审批、一个窗口对外等形式,初步建立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审批结果、限定办事时限的行政管理新机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稳步推进。职能转变迈出新步伐。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注重规范行政行为,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城镇建设投资增长过猛、部分城市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是,由于部分行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进展较缓,政府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等原因,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中还有不少问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是:阻碍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的体制性因素仍比较突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薄弱的状况仍未改观;建设领域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经济政策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建筑、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还未完全建立;一些地方城市建设和开发不遵循客观规律,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的问题还较突出;一些地方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不足,城镇拆迁行为不规范,拆迁安置补偿中的纠纷和矛盾时有发生;城市运行管理的系统性、协调性不够,预警应急能力不强,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和矛盾不容忽视。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实现“三步走”的现代化战略部署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居民消费结构的快速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将进一步增强,体制环境将更趋完善,市场空间更加广阔。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和城镇化步入中期阶段,资源消耗强度和污染物排放强度也随之上升,社会结构快速变动,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建设事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建设工作,积极适应时代要求,深刻认识和敏锐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趋利避害,注重解决建设领域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消除经济运行中涉及建设系统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努力开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贡献。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优化发展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大力深化建设事业各项改革,加快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加强建设工作的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促进建设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原则
在新阶段新形势下,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要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努力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让老百姓受益,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城市、和谐乡镇。保护、引导、发挥好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衔接协调和良性互动。
3.坚持城乡统筹,加强区域协调。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和指导服务功能,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构建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进程。
4.坚持立足资源条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为重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强城乡生态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促进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转变城镇发展模式,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城镇发展道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5.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分类指导。以改革为动力,不断消除影响建设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障碍。进一步改进工作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增强建设事业的发展活力。在维护建设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的同时,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增强具体管理措施和调控方式的针对性,实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三、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统筹城乡发展,基本建立城乡一体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初步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布局合理、区域协调、体系完善、功能衔接的城镇化发展格局,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和区域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城市发展与村镇建设和农村发展相协调,城镇建设与资源环境承受能力相适应,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快转变增长方式,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大幅度提高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水平,逐步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集约型城镇发展模式;基本建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比较健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条件基本协调,住宅产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住房供应体系更加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居民居住条件有较大改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监管机制基本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基本成熟,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
(二)分领域战略目标
1.城乡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和社会服务功能,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深化和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推动形成东中西和东北区域优势互补、协调互动的城镇发展空间新格局,增强城市建设和城镇化发展与工业化、信息化推进的协同性。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深化和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做好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等区域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促进城镇密集地区的城市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增强整体竞争力,充分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
切实增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和社会服务功能。强化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推进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方法改革与创新,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城市性质,体现城市特色。统筹规划城乡、市区郊区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保护资源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镇村)保护。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适应增长方式和消费结构调整的转变,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和人民生活质量。
进一步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建立城乡统筹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推进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2.市政公用事业与城市建设管理: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城市基础设施系统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大幅提升,综合防灾能力增强,为形成更加完善的城镇基础设施系统和更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系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以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增强城市安全和城市运行的协调性、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能力和质量为目标,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供水普及率不低于95%。污水的再生利用工作得到加强,再生水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达到20%以上。基本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节地、节水型绿化得到推广,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
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优先地位。完善城市路网结构,支持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因地制宜发展新型、节能、环保的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建立现代化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到2010年,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10.4标台,人均道路面积11.5平方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网长度达到2000公里。公共交通分担率特大城市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达到20%以上。
深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进程。继续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和相关经济政策,培育和规范经营性市政公用项目投资和运营市场,健全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
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城市综合防灾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信息平台,实现城市工程设施抗灾设防的常态化管理,增强城市重大工程、地下空间及生命线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大力推动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编制工作,加强防灾避难、疏散场所建设,完善城市灾害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信息收集、处理、发布和反应渠道畅通,处置得力。
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十一五”期间将在中等以上城市建设更加人性化的无障碍设施,初步形成我国城市建设无障碍化的基本格局。
3.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稳步推进村庄整治,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改变村容村貌。
基本建立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新体制。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标准和综合经济技术政策进一步完善配套,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村庄整治工作稳步推进,村庄布局逐步优化,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初步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大幅度改善,农村田园风貌、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农村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进一步优化。
重点镇建设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支持1887个全国重点镇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示范镇的典型样板作用,做好重点镇发展的规划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促进重点镇加快发展步伐,壮大经济基础,增强集聚功能。
4.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以普通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更加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城乡居民居住水平稳步提高,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保持城乡住宅建设总量持续稳定增长,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大力度发展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普通商品住宅。“十一五”期间,城镇平均每年新建住宅约为5-6亿平方米左右,其中:普通商品住宅所占比例为6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型住宅比例占到15%-20%。农村住宅竣工量每年保持在7亿平方米左右。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合理引导住宅建设与消费的机制初步形成。新建普通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一般为:保障型住宅面积在40-60平方米,经济型住宅面积在60-80平方米,舒适型住宅面积在80-100平方米。农村新建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20-150平方米。
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健全。重点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拆迁居民困难户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建立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城镇化快速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推进危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完成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的改造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配套基础设施。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提高住宅产业现代化水平。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业化住宅建筑体系和完整的住宅部品体系,实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各种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目标。到2010年,新建住宅建筑节能达到60%以上,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下降10%。
5.建筑业与建筑市场监管:完善建筑市场机制和工程建设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机制。健全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彻底打破建筑市场的部门垄断和地区分割。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工程质量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继续深化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逐步推行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发展。
加快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进程。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为重点,以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为目标,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投资效益。
大力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切实贯彻落实建筑“四节”方针,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推进建筑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转变建筑业增长方式,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和劳动生产率。深化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国有建筑企业改制任务,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拓展国际市场的能力明显提高。
6.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监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风景名胜资源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资源监管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信息化动态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加快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和改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保护规划科学性,实施动态监管。继续评选审定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将更多的历史文化资源纳入国家保护范围。
深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经营制度。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监管相互协调,平衡发展。全国80%以上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详细规划的覆盖面不断扩大。
世界遗产地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保护监管信息系统的覆盖面达到90%,监管的时效性增强,保护工作的水平不断提高。
7.技术进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建设事业科技创新体系,大幅度降低能源资源消耗,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治污和产业化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发展模式。
建设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取得一批指导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科研成果,在提高城市功能领域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研制开发出一批重大技术及材料、机械装备,取得一批共性关键技术成果。建立规范的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体系,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信息化技术,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
扎实推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水平不断提高,累计节能1.01亿吨标准煤,累计建设节能建筑面积21.5亿平方米。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有条件的大城市和严寒、寒冷地区启动节能65%的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城市完成改造面积25%,中等城市达到15%,小城市达到10%。
8.人才培养:全面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兴业之路。基本建立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建设系统人才工作机制,建设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结构显著优化,为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建设人才队伍。“十一五”期间,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普遍完成一遍业务轮训,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水平和层次不断提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达到400万人,执业注册人员达到80万人。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评价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总量达到800万人。加强建筑劳务企业农民工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十一五”期间,农民工取得技能证书的比例达到60%以上。培训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3万人。
人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市场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全面实施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总体框架,完善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建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全面推进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土建类专业教育评估制度。完善人才中介、人才信息发布、社会信用等市场机制。理顺人才工作格局,建立并完善建设人才工作服务体系。努力形成科学、系统的行业人才培养、评价、准入和使用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分布,优化人才资源配置。
四、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
(一)加强城镇化推进的区域协调和分类指导
制定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加强中央政府对关系国家战略的重点地区、重要城镇发展的宏观调控与协调,充分发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对城镇发展和城镇空间布局的综合调控作用,加强对城镇发展的分类指导,统筹城乡建设活动,促进城镇合理布局,实现城镇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加强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调控。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编制和实施城镇密集地区、重要都市圈、重要流域的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重点做好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城镇密集地区和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辽东半岛城市群、武汉城市群、中原城市群等地区的城镇协调发展规划,加强对资源节约利用、生态建设与保护、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的规划指导,建立健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城镇发展的调控与协调。着重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落实。明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落实空间分区开发管治要求,切实发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建设活动的指导作用,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加快立法工作,逐步推进各地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的制定和颁布,在体制机制上保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有效实施。加强国家和省级政府对城乡建设活动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管理力度,创新体制和机制,强化完善规划许可。进一步改进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理论和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倡导新技术、新手段,在有条件的地区尝试建立区域性规划的编制、管理、监测一体的信息平台。
(二)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
继续改进与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的方法与内容。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方式和编制内容,使规划的编制切实体现“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原则,突出规划的控制性和指导性。在规划城市发展空间的同时,充分考虑城乡协调发展、节约利用资源、重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改善、自然及文化资源的保护等重点内容。
严格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审批制度。规范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认定,明确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组建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严格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初步成果,依据审查意见,组织编制规划成果。
(三)健全城乡规划监管机制
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普遍推行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和各地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丰富监测手段。健全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制度、联席会议制度,推广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等规划决策机制,促进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推广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经验,到2007年底,对国务院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实施全面监测。
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使用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坚持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指导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和举报制度,及早发现、及时纠正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违法占地的开发建设行为,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会同有关部门,以提高行政效能,建设勤政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为目的,重点对各级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等工作作风问题,建立规划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大力推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城乡规划法制教育,加强规划审批前后的公示,曝光典型案例,开展规划宣传,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城乡规划电子政务建设,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公开规划信息,建立规划行政许可查询制度,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建立规范的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制度。
五、完善城镇基础设施系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公共交通规划。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对城市交通规划的指导。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确定不同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指导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障规划实施。
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道路网结构,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路、优先通行信号以及车辆停靠站等配套系统。科学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建立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监控系统,保证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不受干扰。加强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居民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加强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缩短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
积极引导特大城市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支持和鼓励特大城市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建立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多种交通方式互相衔接和配合的公共交通体系,为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服务。
加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落实公交优先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和技术经济政策。将公共交通的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合理界定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政策性亏损。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经济补偿。修订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标准的指导作用。指导地方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非法经营活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企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切身利益。
(二)加快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完善城镇供水基础设施。以改善城镇供水水质、降低供水管网漏损、解决部分居民吃水难问题为重点,加强供水设施建设。坚持“厂网并重”,继续实施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完成对安全性差、污染严重以及造成供水“瓶颈”的老化管网改造。加大国家对影响城镇供水安全的管网和水厂技术改造、乡镇供水、区域供水和“南水北调”配套等供水工程建设的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扩大公共集中供水设施的服务范围。以提高供水设施和水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加大城市供水管网的建设力度,发展城乡统筹的区域供水,扩大城镇供水的服务范围。东部地区坚持以地方投入为主,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城镇供水设施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加快“南水北调”沿线城市的配套工程建设,特别是干线工程的输水口门到水厂之间的输水管网建设,完成“南水北调”中线沿线城市的输水管线建设。水源污染严重地区的城镇,以有效去除有机污染物为重点,实施供水设施改造,提高供水厂的技术水平和处理能力,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抓好小城镇和农村供水设施建设,发展城乡区域供水,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大力提高缺水地区的供水和抗旱能力。兴建缺水地区水源工程,统筹配置流域水资源,兼顾上下游和生态环境用水,重点保障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合理开发利用非传统水资源,积极建设污水再生利用、海水淡化等一批示范工程。在地下水尚有一定开发潜力的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沿黄河灌区及西北等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
(三)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与运行监管
大力遏制城市水环境恶化的趋势。统筹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加快中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污水的正常收集,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益。加强对城区雨水的收集利用,在新建、扩建小区推广采用雨污水分流制,已建成小区的合流制管网逐步改造过渡到分流制。做好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的安全处置,统筹污泥处置设施布局和建设方案,防止二次污染。
大力推广污水的再生利用。运用价格机制,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城市用水结构的合理调整,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新机制。支持并引导各地在规划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统筹考虑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缺水地区城市,要率先实现污水处理与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逐步将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20%以上。鼓励发展再生水在园林绿化、市政环卫、城市杂用、工业冷却等方面的利用。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行的指导与督察管理体系,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建立统一的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制,形成权威、公正、可信、高效、分工合理的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检查、督促和技术指导,提高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水平。继续发挥重点流域城市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扎实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城镇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大力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水平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城乡、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一步提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鼓励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地区选用先进的焚烧处理技术,减少原生生活垃圾填埋量,节省土地资源,实现垃圾资源的高效率回收利用。采取综合措施,削减生活垃圾排放量。加强源头管理,分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现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全覆盖,初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继续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完善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政策,改革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加大征收力度。
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和监管机制。加强环境卫生监测网络及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城市保洁管理新体制。推广环保、生态、节水、节能型公厕建设,提高道路保洁覆盖率和机械化清扫率,形成全方位保洁、全覆盖管理、全过程监督的城市日常保洁管理格局。
(五)加强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
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加快编制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科学控制建筑密度,适度扩大公共绿地面积,重点加强城市中心区、城郊结合地区的绿化建设,大力推广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加大政府对绿化建设的投入,加强城市的大环境绿化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规划建成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公园,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植物园和动物园等公园的建设步伐。继续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
加强城市绿化监管,提高城市绿化实效。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突出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注重和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城市绿化全行业指导与监督管理,严格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园林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六)加强城镇燃气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
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逐步在采暖地区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供热救助保障制度。在东北三省开展试点,将困难群体的基本采暖支出,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基本采暖需求。
加大城镇供热系统的技术改造力度。研究制定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标准,加强对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技术改造,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和运行管理的技术水平。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城镇集中供热方式,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完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以及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建筑供热系统热计量设计规范,提高建筑采暖节能水平。
大力发展以燃气为主的清洁能源。遵循多种能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发展方针,建立安全、稳定、高效的城镇能源供应体系。坚持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为城市用气主气源,实现增加天然气供应150-200亿立方米,天然气在城市能源结构中的比例由现在的6%提高到15%-20%。
提高城市燃气技术和管理水平。大力推广新型管材、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加强城市燃气输配、应用等重大技术与设备的研制工作,促进资源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燃气安全工作,引导各大型燃气企业采用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的输配调度技术,确保燃气持续安全供应。加强燃气管网的日常监测和维护,编制实施城镇燃气管网改造规划,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材质和连接工艺落后、腐蚀老化严重的燃气输配管线的更新改造,保障安全用气。
(七)积极稳妥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继续培育和规范市政公用市场。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开放市场,扩展多元化投资格局。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投入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改造和运营。按照主辅分离的思路,进一步剥离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生产和供应等辅业,纳入市场统一管理。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制定完善分行业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实施特许经营的范围,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清出、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公众监督及备案等一系列制度,明确特许经营各方的行为规范、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切实加强市政公用市场监管。建立并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大对市政公用市场进入与退出、运行安全、产品与服务质量、价格与收费、管线网络系统、市场竞争秩序等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
进一步理顺市政公用各行业的价格机制。制定并实施《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办法》。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兼顾企业合理利润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科学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合理调整城市供水和再生水价格,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完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深化市政公用企业改革。推动城市绿化的管养分离。基本完成国有市政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运营效率、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推进区域性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提高投资效益。完善各类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协调机制,打破行政界限,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区域整合,按经济、便利的原则安排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有限资源,促进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利用效率。建立健全各类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导各地政府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合理确定城市建设规模,防范和化解城市政府的债务风险。
(八)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全面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各省(区、市)制定实施本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规划,做好民航、交通、铁路、教育等行业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的组织制定工作。继续开展建设全国无障碍设施城市(区)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无障碍建设的氛围。
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步伐。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进行建设和有计划分步骤改造。在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交通客运站、客运码头实现无障碍建设。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完善无障碍建设城市验收标准,进一步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
六、加强村镇建设指导和管理,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认真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关工作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开展村庄整治。坚持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整治工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设施。改善农村炊事燃料结构,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增加农村家庭厕所、厨房独用率,提高自来水使用率,改善基本生活卫生设施。加强宣传教育和组织动员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鼓励引导农民自主、自助、自强,建设美化家园。
切实加强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坚持政府管理与引导相结合,帮助村庄编制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规划,推进具有一定规模的村庄分期分批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通过村庄整治,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建房,充分利用村庄现有用地、设施和房屋,实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降低人均公共设施配套成本。重视保护农村田园风貌、传统民居等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防止盲目大拆大建,破坏环境、损毁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
妥善处理城乡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出发,协调城镇发展过程中因占用土地而引发的城乡利益冲突,保护失地农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生计,逐步解决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城中村问题。落实中央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的有关政策,从工资支付、培训教育等方面,研究进一步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
加快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村镇规划建设审批制度。建立符合村镇建设特点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保证村镇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进一步加强规划指导。积极推进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加强对县域内村镇建设活动的管理,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聚,优化小城镇和乡村居民点的布局。加大资金与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村镇规划特别是行政村规划的覆盖率。基本完成全国63.4万个行政村规划编制与修编工作,形成覆盖建制镇、集镇、行政村的规划指导体系。
(三)提高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水平
完善促进小城镇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政策环境,消除不利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积极促进小城镇不断壮大经济基础和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对非农产业与非农人口的吸引和承载能力,强化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服务功能,带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加快全国重点镇的建设和发展。继续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加强对全国重点镇建设的金融支持。认真总结“十五”期间全国重点镇贷款试点工作经验,跟踪调研已贷款的全国重点镇建设与发展情况,规范贷款工作的操作程序,并根据需要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和贷款规模。继续对已命名的75个示范镇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适时增补一批示范带动能力强的镇,树立典型和样板。指导各地认真做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重点镇规划管理水平,带动小城镇健康发展。
七、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监管
(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
提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同步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划定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对城市的风貌、格局和传统文化提出整体保护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和环境协调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色调和建筑风格等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把保护规划的审查关,加强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结合城市规划派驻督察员制度的施行,强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行政监督,加强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动态监测机制,建立更为科学的历史文化遗产评价、决策体系,注重专家、公众的参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指导的保护政策。
加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评选及管理。继续开展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和命名工作,将具有不同地域典型代表性的名镇(村)纳入国家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进一步规范名镇(村)申报评选程序,细化评选评价办法。加强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管理的指导,普遍开展省级名镇(村)的申报和命名工作,制定地方名镇(村)保护管理法规,加大镇(村)历史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工作力度。
(二)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管理机制
进一步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的起草制定,完善《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明确界定名镇(村)保护规划编制、保护修复、动态管理、保护机构建立等具体办法,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快相关地方法规的制订工作。制定《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和《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导则》,规范名镇(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内容和编制方法,明确保护范围划定、空间格局保护、建筑遗产保护以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划要求。
建立健全保护工作的管理机制。建立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预备名单和濒危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历史文化名镇(村)信息系统,开展历史文化名镇(村)遗产资源的普查工作,严格名镇(村)遗产资源的档案建立和挂牌保护制度,为名镇(村)保护管理奠定信息数据基础。建立历史文化名镇(村)信息系统,加强对已公布的名镇(村)的监管。培育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民间团体,开拓社会各界参与名镇(村)保护的空间,吸引海内外学者及社会各界对名镇(村)保护的关注,形成全社会参与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局面。
(三)完善风景名胜资源监管制度
完善风景名胜资源监管的工作机制和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定期管理评估制度,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工作的动态监测,完善监管机制,强化保护监管手段,准确掌握资源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种破坏景观和环境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协调。
推进风景名胜区经营体制改革创新。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当前和长远、区部和全局的关系。鼓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切实保护好资源的前提下,积极转换经营机制,结合风景名胜资源特点,开展多种经营,拓宽保护资金融资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鼓励社会资金和外国资本参与风景名胜区的资源调查、景点维护、科学研究等保护管理工作,促进保护资金投入的多元化。结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逐步加大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加强和改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强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合理功能分区和对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做好区内区外规划的衔接协调。加快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覆盖率。到2010年,现有187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全部完成核心景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依据详细规划审批区内的建设项目,坚决制止损害风景名胜区景观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和历史文化风貌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和利用关系,依据总体规划,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周边建设活动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合理规划建设风景名胜区周边旅游小城镇,依托小城镇集中建设旅游服务设施,以区外发展促进区内保护和利用,实现景区内外协调发展。
八、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
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向职工出售。规范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继续鼓励居民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换购住房,改善住房条件。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活动。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落实禁止期房转让规定。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交付使用制度。健全房地产估价、经纪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活动。完善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减少房地产开发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研究建立全国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体系。健全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完善房地产抵押制度,规范登记行为,方便公众查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保障各方权益。
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以及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物业管理经理人执(职)业资格的核准及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炒买炒卖和囤积土地,违反规划及控制性要求的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将房地产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资质资格管理体系。
(二)健全住房保障制度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和供应对象,落实各项优惠措施,严格审核租售价格。在近期建设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确保划拨供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退出制度。完善配套政策,逐步推进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多种实现方式。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将对象严格限定在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困难企业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加快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研究建立国家和省级廉租住房保障基金,采取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财力薄弱地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支持力度。全面掌握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对市(区)县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强化监督检查。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到2010年,地级以上城市要全面建立较为完善的廉租住房制度,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研究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家庭住房需求纳入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及保障体系。城市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本城市务工人员的数量、分布及居住状况,完善住房供应政策,通过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设职工公寓等方式,多渠道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其在城镇住房消费的能力。
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规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方式。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
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建立住房公积金。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简化贷款程序,降低贷款费用,健全服务体系,加快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加强资金运营和贷款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其内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同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统一管理标准和业务流程,健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住房公积金利率、税收等政策,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安全增值渠道,丰富个人住房贷款品种,支持中低收入居民家庭改善住房条件。
(四)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确立科学的调控思路和调控原则。实行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作用,完善供给、调控需求、政策引导、规范市场。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调控原则,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实行综合调控。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调节土地供应,保持合理的房地产市场供应总量与供应结构。通过银行信贷和税收调节等措施,合理引导投资和消费的总量及方向。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相关产业相协调。
调控市场需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继续遏制投机性需求,控制投资性需求,合理调控城镇房屋拆迁带来的被动性住房需求,引导好、保护好广大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严格落实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普通住房消费,继续予以税收等优惠。
改善商品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提高住宅用地供应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 继续控制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非住宅开发,控制其投资过快增长。
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引导理性投资与消费。适时开展城镇房屋普查,为房地产业长远规划和发展提供重要基础数据。
(五)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全面推行拆迁工作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配套政策,规范市、县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及职责,加强拆迁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健全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从源头控制和预防拆迁矛盾。推行最低单价补偿和最低总价补偿制度,强化拆迁中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健全拆迁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重点案件的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危房和棚户区改造
加强危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指导和政策协调。认真组织实施东北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探索政府组织、市场运作、以房改带危改的路子,指导各地把危房和棚户区改造与调整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城市用地结构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以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多渠道筹集危房和棚户区改造资金。支持各地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危房和棚户区改造,由政府负责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由居民按成本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回购改造后的住房。鼓励危房和棚户区房屋产权单位、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和改造计划的要求,采取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实施危房和棚户区改造。
(七)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进一步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各项制度。全面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形成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价格机制,提高物业管理市场化程度。制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落实《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提高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素质。深化直管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维修管理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推进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并实施物业管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八)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建立健全适应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求的住宅产业经济技术政策体系。研究确立符合国情的住宅产业发展模式,建立健全住宅产业现代化推进制度和激励机制,对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和消费实行差别税收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逐步构建资源节约型住宅产业结构和住宅消费结构。推进国家住宅示范工程建设,加强住宅技术的研究与集成,完善住宅产业技术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工业化住宅结构体系和通用住宅部品体系。重点研究推广住宅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等关键技术,鼓励研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住宅建筑成套技术和住宅部品。加快有关住宅设计、工业化住宅结构体系、住宅部品的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争取在既有住宅更新改造技术研究以及农村住宅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全面贯彻执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完善住宅性能认定、住宅部品认证和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淘汰制度。按照国家认证认可工作条例的要求,在已开展的住宅性能认定试点基础上,逐步建立社会化住宅性能认定机制,实施住宅部品认证和推荐、淘汰制度,扩大住宅性能认定的范围。
九、完善建筑市场机制与监督管理体系
(一)健全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管理标准,建立基本完善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发挥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在调节市场供需方面的作用。规范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行为,完善建筑企业用工制度。
建立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督机制,加大对于工程转包、资质挂靠等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市场清出机制。
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机制。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重点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拓展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工程咨询业和市场咨询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咨询机构,促进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完善,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二)强化工程风险管理
加快建立并大力推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担保制度。认真总结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深化各界对工程担保制度的认识,扩大试点范围,增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能力。继续推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贯彻落实,制定发布与其相配套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保函备案制度及对备案保函的审查和监管,引导工程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与保监会等部门协调完善有关政策,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拓展工程担保业务。正确引导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作为担保人,形成规范的担保人市场。在继续发挥银行作用的同时,积极培育专业化担保机构,支持市场主体之间自愿采用担保、商业保险等手段规避风险。
(三)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形成基本完善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按照“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思路,切实推进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制度,以及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长江三角洲地区和北方部分省市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试点,逐步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诚信信息、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
大力整肃建筑市场信用秩序。完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将各类工程建设信息、各类企业和各类执法人员的信息,包括不正当竞争、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布,切实发挥其信用约束作用,促进企业和各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健全群众举报受理机制,认真查处群众举报投诉对象。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企业和执业人员依法经营和从业。
(四)深化工程造价管理和监控制度改革
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法制化。针对工程造价分段管理导致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不高、工程造价纠纷多等情况,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加快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建立工程造价领域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约束工程造价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工程造价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加快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研究制定与工程量清单相适应的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特别是工程量清单商务标评标、合同签订和结算等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发布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市场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引导各方合理计价,公平竞争。
加强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工程师管理。完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体系和考核办法,不断提高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执业水平,逐步使我国造价工程师整体执业和管理水平接近和达到国外相关专业人士的标准,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改革的需要。大力发展中介服务,通过兼并和重组加快培育工程造价咨询专营机构,建立相应的企业监管和信用体系。
(五)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加快标准的制订和修订。适应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为基础,有计划地开展新标准的制订,加强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标准规范的制订和修订,完成《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等一批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工程建设标准的定期复审制度,制定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突出重点,针对薄弱领域,加快现行标准规范的修订,提高建设领域的标准化水平。推动有关行业编制完成本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加快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的制订,争取利用3-5年时间全面更新,着力解决其规范标准滞后等问题。加快城乡规划和城镇建设方面标准规范的编制,三年内使这类标准规范的数量和水平,基本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
适时推进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法规化。适应加入WTO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需要,以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发展为目标,继续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按照更严格、更科学、与国际接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房屋建筑、城镇燃气、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法规的编制试点,完成全文强制的《住宅建筑规范》的编制,逐步形成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各行业的标准规范工作管理机构,初步形成以专家为依托、决策科学民主、运行灵活高效的工作管理机制。
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围绕已发布的重点标准规范,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与监督的经常性管理运行机制。整合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资源,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构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平台,加快信息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按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协调地方标准化工作,发挥地方标准化工作在完善标准体系,推进标准体制改革,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全面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创新
加快推行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形成社会化、专业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研究制定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理顺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建立责任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政府投资非经营项目的相对集中统一管理。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政府工程管理专业机构。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培育、扶持具有综合功能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公司,使之成为工程管理市场的主体。
(七)推进建筑业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
深化建筑业体制改革。加快国有建筑企业制度创新,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彻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到2010年基本完成国有建筑企业的体制机制改革。继续深入转换国有建筑企业经营机制,明确企业市场定位,确定发展目标,突出主业,强化管理,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运营效率。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在工程设计咨询类企业实行股权激励机制。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主辅分离,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加强对建筑全行业改革的指导,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改制中的困难,制定扶持企业走出去的相关政策,促进企业经营范围的拓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积极引导建筑业结构调整。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市场准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政策为手段,引导和促进建筑业结构调整。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的重要依据,依法淘汰不具备安全质量保证能力的施工企业。加快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结构调整,积极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形成由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承包企业,建立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企业组成的承包商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与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队伍结构。
大力发展工程咨询服务。积极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工程项目设计质量,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投资效益。改进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培育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工程咨询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发展成为独立的各类工程咨询公司,形成一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咨询队伍,公正、客观地为政府、业主和承包商服务。
十、完善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机制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立分工协作的施工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理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工程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政府安全监管体系。按职责分工和监管范围,细化分解建筑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明确事故统计分工和上报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及事故统计的科学、完整和及时。
健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制度,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建立成建制劳务企业、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减少最低价中标对安全生产的负面影响等多角度、多方面,形成覆盖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筑业三级安全教育,抓好企业法人代表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工作,逐步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落实和强化工程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进一步推行和规范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研究制定建筑业伤亡事故的最低赔付标准。培育发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咨询等中介机构,加强安全监控仪器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的研制和开发。
(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加强工程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勘察、设计、施工各环节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监督,认真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施工图审查制度,以及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提高工程抗震设防质量。重点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推行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重大工程保险,加强工程技术风险管理。
树立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观念。加强对在役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包括玻璃、石材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等工程的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在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抗震鉴定、加固管理,研究制定在役建筑安全监管和抗震鉴定、加固管理的法规制度,推进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研究在役建筑安全评定的荷载标准、整体安全度评定方法和治理技术, 以及抗震鉴定、加固新技术,研制结构安全检测的仪器设备,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
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村镇建设质量安全联络员制度,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房抗震防灾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做好农房抗震防灾工作,科学合理选择农房建造的场地,避免因选址不当造成农房使用安全事故。
(三)切实保障城市设施安全运行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性评价制度, 将竣工验收、交付运营、运营过程等环节全部纳入安全评价管理体系。制定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方案,健全地铁公司与公安、消防、武警等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应急协调联动,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切实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在全国中等以上城市全面建立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加强对城镇水源地的安全保护,强化对自备水及二次供水的管理。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网络,实施城镇供水水质全过程的管理,保障城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加强城镇供水企业内部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明确企业各部门的责任,强化厂区的安全保卫和管网系统的巡查,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工程技术方面应急准备。
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城市公交客运、风景名胜区、城市燃气、污水管道、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运营、维护的安全监管。研究开发市政设施运营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及应急控制的成套技术。应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地理信息系统(GIS),建立城市安全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城市供气、交通和消防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城市设施运营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加强风险分析,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四)加强城市综合防灾工作
建立城市综合防灾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统一的城市综合防灾指挥与装备体系,建立城市综合防灾基础信息、灾害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大力发展城市综合防灾新技术,研究城市灾害和工程事故类别及其应急救援措施和快速反应的指挥与装备,提高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地下空间的抗灾能力。
提高综合防灾意识和能力。加强建设系统一线作业人员的综合防灾教育,广泛宣传和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防止和救助知识,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参与应急管理能力和自救能力。开展全国主要城市防灾能力调查。建立社区综合防灾试点。
(五)加强建设系统应急管理工作
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应急管理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分工, 健全建设领域各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严格落实建设领域地铁、建设工程、桥梁、供水、供气、地震以及反恐等方面的应急管理职责。
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原则和总体要求,落实好地铁、建设工程、桥梁、供水、供气、地震等六个预案。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安全保障和应急体系,制定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预案,细化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全面提高建设领域应对突发事件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的保障措施,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组建专家咨询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加大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
十一、积极推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
(一)健全建设领域技术创新体系
建立较为完善的建设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整合建设领域科技力量,科学配置建设领域的科技资源,提高建设事业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应用体系,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工程化技术配套,引导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符合工程化要求的成套技术。逐步建立以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的应用基础研究体系,引导和促进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组建行业重点实验室,选择科技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组建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中力量研究开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推进技术工程化和系统集成。逐步建立以行政管理机构为主体的政策法规制定和协调体系,构建部省两级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体系,健全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以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为主体的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业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示范工作。
(二)加强城市建设和城镇化发展的技术创新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以科学技术进步引导和推进城市建设与城镇化健康发展。围绕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等重点领域,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和利用、生命线工程与结构安全保障技术、防灾减灾集成技术、城市交通网络及组织管理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用。以改善城市生态,保障居住环境质量为重点,研究绿色建筑室内环境质量、人居生态适宜性评价等技术。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等相关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
(三)强化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
认真组织实施建设领域能源资源节约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工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节能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示范(试点),集中供热、集中配煤系统示范,分散小供热锅炉改造为热电联产机组,分布式热电(冷)联产示范,照明系统节电改造,城市高效节能夜景照明系统改造及高效照明产品技术改造示范,中央机关既有建筑物系统节能改造等示范、试点工作。
扎实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强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的节能监管。制定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要点,切实保证节能设计标准规范的实施。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计划和指导意见,确定节能改造的实施原则,落实组织实施机构和改造资金。开展既有建筑能耗的普查与抽查。积极推进政府机构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公共开支。结合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大“三北”地区、过渡区和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
健全促进建设领域能源资源节约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支撑体系。参照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财政、税收、价格等方面的经济激励政策。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的重点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推广和普及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开展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材料在建筑中应用技术的研发,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围绕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强化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执行监督、实施效果评价监测,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效认证、建筑节能性能测评与标识等制度,形成有效的建筑节能行政监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宣传,开展标准与技术培训,推动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息化
加强建设领域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和电子政务安全体系,提高建设行政管理的办公自动化水平。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管理,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信息化标准规范, 开发推广信息化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建立并完善重点业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着力完善全国城市规划监管系统、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管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管理系统和全国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城乡规划实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建筑和房地产市场运行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动态监管。
研究推广应用信息化关键技术。推广公交、供水、供热、燃气等各行业IC卡技术及应用,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推进GIS、GPS和RS集成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CAD、MIS、GIS和WebGIS技术集成应用的水平,提高高空间分辨率卫星遥感技术及数据在城市基础测绘、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普及应用程度。支持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设计和管理一体化的三维可视化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紧密结合建设事业改革发展实际和需求,不断研究和储备关键性的信息技术。
(五)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国际科技合作
拓宽科技合作渠道。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密切关注国外相关的新技术、新理念、新经验,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国际资金、技术、管理等资源。加强建设领域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管理。认真做好世界银行“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和“中国城市交通规划伙伴关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终端能源效率”,中德合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荷兰政府赠款“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国际科技合作的工作体系,完善国际合作项目策划、执行、管理体系,积极拓展新的国际科技合作领域。
十二、加强建设领域人才工作
(一)加大人才队伍培养力度
加强党政人才队伍的培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系统党政干部培训工作,提高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科学决策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大力开展建设系统公务员队伍业务培训,提高各级公务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实行培训登记制度,把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培养。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重点做好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现代企业管理、市场经济理论、WTO规则、法律法规等内容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市场开拓能力和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
强化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采取校企合作、产教结合、订单式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大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和技能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水平。切实加强农民工就业指导和服务,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建设类教育培训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人才工作制度
落实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积极完善公务员选拔、任用、管理、评价和考核机制,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职务聘任机制。
建立健全执业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研究建立风景园林师、室内设计师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执业人员实践考核制度、执业道德标准,完善执业人员信用档案体系建设。规范执业注册许可行为,落实准入、清出制度。完善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执业资格国际交流和互认工作。
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研究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组织编制职业水平认证标准、考试大纲、培训教材,为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水平评价服务。
进一步完善建设类高等院校专业教育评估制度。加强对建设类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和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全面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制度。促进专业教育评估与执业注册制度的衔接。
(三)积极调整人才结构
调整专业知识结构。对现有专业岗位上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扩充和调整专业知识。制定鼓励政策,吸引各类院校毕业生投身建设事业,到专业对口的岗位任职。加强对院校专业设置的指导,优先支持人才紧缺专业的设置。
调整就业结构。消除非公有制单位人才成长的政策性障碍,促进建设行业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合理分布。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为企业服务。
调整分布结构。采取人才培训、专业人员对口支持等形式,促进人才在城乡、区域之间的合理分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提供支持和服务。加强干部交流工作,继续落实《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支持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建设领域各类人才培养和农牧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四)推进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
推进人才市场建设。按照布局合理、网络健全、服务规范、统一开放的要求,逐步建立建设行业专业人才市场,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人才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建设人才市场供求状况,提高人才信息化服务水平。
推动建筑劳务市场建设。促进大中城市建筑劳务市场的建设,引导用工单位成建制使用劳务企业的农民工。积极支持建筑劳务企业的发展,引导农民工通过劳务企业成建制有序输出。推动建设类技能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建立畅通的用人渠道,开展订单式培训。
(五)做好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加强人才管理和服务。研究建立建设系统人才统计制度,完善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执业人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等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建设系统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业务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加大对人才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费用,优先保证紧缺专门人才的培训投入。保证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积极探索改革生产操作人员培训经费的投入方式,选择部分建筑劳务集中输入地区,进行统一提取企业教育培训经费,定向用于农民工培训工作试点。
十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进一步完善建设法律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高效的建设立法工作机制。建立实施立法责任制度,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各个立法阶段的责任分工。实行年度立法计划制度,每年根据建设法律法规总体框架和全国人大、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保证质量的原则,编制建设部年度立法项目计划。强化立法论证制度,加强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建立专家调研机制,对立法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法律法规立项前要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建立立法协调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加快立法进度。完善立法考核制度,加强立法工作监督检查,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将立法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建立人员保障制度,充分保证立法工作人员编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充分吸收专业人员参与立法工作,增强立法力量。健全立法预算制度,加强立法预算,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保障立法经费。
改进立法方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紧密围绕建设行政管理工作重点,着重研究解决建设事业中具有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的问题。坚持“先补充、后完善”的工作原则,在实施中不断修改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转变立法思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注重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建立市场规则,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立法的参与程度,不断探索和完善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立法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积极吸收专家意见。按照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建设立法工作,加快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全面、协调配套的建设法律制度。重点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做好《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筑节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起草制定工作。
(二)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建设系统行政管理效能,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干部队伍法制教育,实行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积极探索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理顺建设执法体制。积极推进建设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现有执法队伍,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降低执法成本,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整顿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证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完善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确保行政许可公开透明、高效便民。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处罚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及时、有效。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全面推进执法责任制。积极探索适合建设各行业特点的执法责任模式,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全面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落实执法岗位职责,严格执法工作流程。完善考核评议机制,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责任追究,将过错责任追究与干部任免、年终考核相结合。
加强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加强建设系统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以及执法建议书、执法监督书等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实施内部监督的工作制度,实现执法行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建立健全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程,加强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完善执法监督体系。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司法监督,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机制,完善监督体系。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依法增强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强化行政执法过程的社会监控。通过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执法监督机制。
十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深化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平。推进文明行业创建和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倡导和强化创新意识、竞争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自助意识。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建设系统先进人物、先进集体的活动,大力弘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精神,以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做好各项工作。
(二)加强廉政建设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资质、资格审查,评优、评奖审定,规划、设计审批,工程承发包,房地产市场交易、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等重点环节,建立并完善相应工作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十五、创新实施机制,保障规划实施
(一)加强政策措施的衔接协调和综合配套
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切实转变职能,全面履行职责,更加注重强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加快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的体制、政策等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相关地区的沟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信息发布、宣传力度。协调有关建设事业经济政策、行业政策、区域政策等,推动各项改革,加快发展。大力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
落实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地方建设事业规划的衔接协调。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结合本规划提出的建设事业“十一五”期间的重要工作目标、工作举措,统筹安排好“十一五”期间的各项工作。加强与相关专项规划、部门规划的政策衔接,加强对各省(区、市)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加强各种引导政策和手段的配套协调。围绕规划确定的战略部署,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支持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行政协同机制,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在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本规划提出的各项改革,分步实现改革目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政府对资源配置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整顿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市场秩序,制定、完善并维护市场规则。完善市场监督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建设项目,尤其是国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管,加大稽查力度,切实保证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中介组织的质量。在WTO框架下,加强与世界各国、地区、国际组织的合作,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提高竞争力。推动与台港澳地区在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二)建立动态跟踪和调控机制
加强建设领域经济运行情况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分类科学、覆盖全面、征集便捷的行业基础数据统计体系,保证建设事业基础信息、基础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完善统计报表制度,调整指标体系,完善统计调查方式,综合运用专题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统计方法,灵活获取数据。大力夯实建设事业统计工作基础,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加快建立现代统计信息系统,提高统计分析和服务水平。
建立并完善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跟踪评价制度。进一步规范经常性的建设事业经济运行分析制度和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分析,加强对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改进经济分析方法、手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分析监测水平。逐步扩大经济运行情报、信息反馈和分析工作的范围和渠道,进一步发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经济分析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日常跟踪、调查,加强规划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定期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建设事业发展态势,适当调整有关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适时适度调节相关政策的施行时机和调控力度。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建设事业经济运行态势,慎重把握调控力度和节奏,避免出现大起大落。正视地区差异和调控对象差别,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调控对象的实际,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加强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抓紧建章立制,更多地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存在的问题,尽量减少行政干预。深化各项改革,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结构、体制和增长方式问题,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切实理顺经济运行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迈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十一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建设事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奋精神,创新思路,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而努力奋斗!